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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疆四地州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点工作规定

来源:2exam.com 2014-3-26 13:05:05

附件2
南疆四地州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点工作规定

为满足南疆四地州各族学生接受优质中等职业教育的需要,自治区决定2014年设立南疆四地州中职专项招生计划(简称中职专项招生计划),选择部分自治区高职院校和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重点建设专业试点开展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工作,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参照内地新疆中职班(简称内职班)相关规定执行。为做好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录取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学精神,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面向南疆四地州,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教育局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体检等工作。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录取工作。
三、招生办法及对象
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的招生办法。面向南疆四地州招收各族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2014年自治区安排中职专项招生计划2000名。自治区内学办负责编印《2014年中职专项招生计划招生通讯》,用于指导考生报考和填报志愿。
五、优惠政策
进入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学习的南疆四地州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以及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等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将以国家和自治区最新公布文件为准。同时,相关地州目前执行的北疆地区对口支援南疆三地州招生计划相关补助政策也适用于中职专项招生计划。
六、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法与公示地点按照内职班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须在各地、州、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考生所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方便考生查询,以便社会监督。各地、州、市教育局须在公示期间派人督查公示进行情况,公示环节结束后,各地、州、市教育局要留存各公示地点的现场照片资料。
各公示环节如下:
(一)考试成绩公示
(二)体检名单公示
(三)录取名单公示
七、报名
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点工作报名时间为3月20日—4月10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所在学校或户口所在地教育局报名。报名使用内职班报名系统。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有初中阶段完整学籍。
4、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5、考生直系亲属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
1、学生本人在南疆四地州有当地常住户口。
2、父母或监护人在南疆四地州有当地常住户口。
八、考试
(一)凡报考中职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须统一参加全疆201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政治历史(合卷)、英语(民语类及双语班学生考汉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总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在2014年6月20日—22日。
(三)考场由各地、州、县(市)统一单独编排。考场分别按民语言类(分语种)、汉语言类和双语班(分语种)单独设置,考生参加相应类别考试。考试地点设在县(市),具体设置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四)各地在实施考试过程中,须强化考前培训,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实行民、汉交叉监考,落实回避制度,执行考生考试单人单桌。
九、阅卷
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实行统一阅卷。考试结束后,由各地、州、市将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卷与内职班试卷统一运送到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地点,考卷运输及阅卷工作参照内高班、内初班相关规定执行。
十、体检
考试成绩公示后,自治区根据招生计划按1:2比例确定体检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育局配合,卫生局组织实施,参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成本费,由考生和家长自付。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练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循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有关要求》和《内高班、内初班招生考试(测试)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严格遵守体检纪律,确保体检质量。
十一、录取
中职专项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坚持“阳光招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内学办具体负责组织录取工作,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内高班、内职班且兼报中职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经选拔未被录取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和不同地区的分数线由自治区内学办单独组织录取。
中职专项招生计划共设2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采取分数优先、按志愿投档的录取办法。
十二、未尽事宜参照内职班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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